三、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加强宣传辅导,做到政策明确、程序清晰。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局一方面要加强对一线征管干部的业务培训。同时,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各局可根据实际征管现状,采用多种有效方式进行辅导、培训、宣传,包括办班辅导、印发辅导材料、网上辅导、上门辅导等形式,确保纳税人及时正确了解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做到宣传辅导不留死角。
四、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的各项审核工作
各局要根据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对纳税人按规定报送有关审核、报备事项(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认真审查核实,有必要的可与检查部门协调,对其进行检查核实,把好审核关。尤其对具有一定规模但经营亏损的企业更要着重审核,到户检查,审核面要求不能低于亏损户总数的 50%。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三)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转让情形下的债权债务处理问题
从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作为商事主体的外观角度看, 营业转让后这个“户”依然是原来的那个“户”的存在,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的债权债务似乎应该整体由该“户”承继。但是, 正如前文所述, 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本质上仍是一种特殊的自然人主体, 在其发生营业转让时债权债务应同时固定在原经营者身上。即, 以转让生效为时间点, 在此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原经营者承接;在此之后的, 由受让方 (新经营者) 承接。这样的规则方能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作为特殊自然人主体的特征, 不存在新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问题。这样才能明晰各方权利义务, 更能有效保护转让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 在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营业转让协议时, 应由原经营者编制完整清晰的债权债务清单, 并交由受让方共同确认, 按照双方协议作出相关承诺或安排。
(五)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638 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注册在崇明核定征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按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核定征收,并填报《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六)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帮助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账簿并正确核算,为逐步过渡到查帐征收方式创造条件。
(七) 对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各局根据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崇明.核定征收 标准,只对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企业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进行鉴定调整。
六、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根据《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 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应补交税款在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缴清。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
终了后 30 日内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在年度终了 3 个月内应完成汇算清缴期间的各项税务审核处理工作。
(二)汇算清缴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局要及时搜集、分析、反馈。市局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阶段性汇算清缴工作汇报会,关于崇明核定征收企业的政策讲解,并将反馈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保证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
(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要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数据核实及对汇算清缴工作的建议一并以书面总结形式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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