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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个独 核定征收 金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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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三)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转让情形下的债权债务处理问题

从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作为商事主体的外观角度看, 营业转让后这个“户”依然是原来的那个“户”的存在,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的债权债务似乎应该整体由该“户”承继。但是, 正如前文所述,核定征收个独, 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本质上仍是一种特殊的自然人主体,核定征收, 在其发生营业转让时债权债务应同时固定在原经营者身上。即,个独核定征收税, 以转让生效为时间点, 在此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原经营者承接;在此之后的, 由受让方 (新经营者) 承接。这样的规则方能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作为特殊自然人主体的特征, 不存在新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问题。这样才能明晰各方权利义务, 更能有效保护转让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 在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营业转让协议时, 应由原经营者编制完整清晰的债权债务清单, 并交由受让方共同确认, 按照双方协议作出相关承诺或安排。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今年的汇算清缴期还剩下后一周,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企业合伙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纳税人是否已经全部了然于胸?是否还有些细枝末节,仍然理解得比较模糊?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区分投资所得的不同来源

王某和朋友2013年初成立了一家从事投资的合伙企业,专门从事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由于他们的眼光比较独特,因此所投资的项目大部分都有了较高的回报,很多项目在年底进行了分红,那么这块投资所得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投资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类是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对这类所得,在2011年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投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一定要区分投资所得的不同来源,分别按不同的应税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对于自己的投资收入不清楚应该归类于哪一种应税项目,可以随时拨打12366税收服务热线或者咨询主管地税部门,详细了解。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明确划清具体的无限责任

1. 按照个人财产推定制度,在《个人独资企业法》8条规定中,“无限责任”突出地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从这个特征出发,要求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进行登记,如果在登记时没有载明以家庭公有财产作为出资的,就应该推定是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的,其经营效益归个人所有,个独核定征收税率,并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不能以家庭成员公有财产承担责任。

2. 实际上,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很难分得开,投资人的钱也是家庭的钱。一般都是家庭共有财产用于投资,投资人又把企业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界限划不清楚,就有可能影响到投资人为避免出现风险,而放弃机遇。因此,必须在法律规定上明确划清具体的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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